最近,一位读者小亮(化名)跟我吐露了发生在他身上的一件事:
9月下旬,小亮因为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按照公司的规定把手头的工作交接完,9月30日正式离职了。但在10月份结算9月工资时,小亮发现自己9月的工资没发下来,于是去问公司
公司是这么说的,小亮在9月旷工了7天,按公司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所以小亮应该被扣除21天工资,因此9月份工资正好都扣完了,不支付是正常的。
小亮震惊不已。但是无奈公司制度有这个规定,自己没办法。决定放弃。
然而他在跟一个朋友闲聊天的时候提到这事,这个朋友却说:你们公司规定的这个“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企业制度并不合法!他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扣你的钱。你去仲裁吧。肯定赢!
那到底是公司说的对还是这位朋友说的对呢?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员工工作一天可获得当天的工资,所以缺勤一天可以不支付当天的工资,但如果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除了扣缺勤那天的工资,还扣了另外两天的工资,这就涉嫌克扣工资了。
而且,企业如果涉嫌克扣工资,在仲裁结束后就绝不仅仅是返还员工那些多扣的工资那么简单了!
还要赔偿!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企业克扣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提出因企业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很多时候,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或劳动法,所以并不合理。该争取的权益还是要积极争取的。
小亮听取朋友建议后,去申请劳动仲裁,果然,正如朋友所料,仲裁结果是公司违法,随意克扣员工工资,应该返还工资。
这个案例给你什么启示吗?你以前是否以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大于天,即使侵犯了你的正当权益也必须忍气吞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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