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对孩子不闻不问:妈妈对小孩不闻不问不可以

时间:2023-12-28 06:58:05/人气:341 ℃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黄欢 许妮娜陈平

本报讯日前,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时,发现作为母亲的原告在婚内离家打工后,长期不与未成年子女联络,亦不回家探望,在起诉离婚时又提出要求由男方取得子女的抚养权。虽然此案最终调解离婚,由男方取得子女的抚养权,女方定期探视未成年子女,但考虑到女方在婚内即已出现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一旦离婚,继续“缺席”家庭教育可能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更为不良的影响,法院向该原告发送了《家庭教育令》。

今年1月4日,原告小木诉请与被告小田离婚,并主张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小果由小田抚养。承办法官了解到,小果因先天性疾病导致认知发育水平较低,在日常生活及心理引导方面需要更多关注。小木因为与小田感情不和,自2021年1月起离家外出打工1年多,期间甚少联络小果,对小果的生活情况和情感需求不闻不问。

在了解了小果目前的生活及心理状况后,承办法官与椒江区妇联取得联系,针对小果今后的生活、教育及心理疏导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咨询和了解。

考虑到小果长期与小田一方共同生活,且小田也愿意承担主要的抚养教育职责,经法院调解,当事双方离婚后由小田取得小果的抚养权,小木按照协议取得定期探视权。

鉴于小木婚内对小果存在监护失职行为,椒江区法院邀请了区妇联副主席项霜飞对小木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并向小木发出《家庭教育令》,对小木未尽抚养、教育义务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责令小木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并对违反家庭教育令的相应法律后果予以明示。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新时代的家庭教育不只是“家事”,更是“国事”,每一个父母都有对未成年子女做好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等各方面培训、引导的家庭教育监护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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