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终止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吗?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时间:2023-11-30 06:35:36/人气:307 ℃

张三于2011年12月从部队退役,由当地民政局安置到A公司工作。A公司、张三双方共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20日,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

2018年7月18日,A公司做出与张三《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你与公司2015年8月2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为3年,至2018年8月20日期满,原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及投资公司、股份公司减员分流工作要求,公司依法与您终止原劳动合同。现通知:原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8月21日正式终止,请于8月16日-17日与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自2018年8月21日起,张三与A公司完全脱离劳动关系。

后A公司人事科科长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告知张三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将不再与其继续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8月20日,A公司作出[2018]22号文件(关于终止张三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与张三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有效期为3年,至2018年8月20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相关规定,自2018年8月21日起,公司依法终止与张三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支付张三经济补偿金。

另查明,A公司向法庭提供的A公司文件《A公司所属特困企业项治理工作方案》,方案中载明A公司属特困企业,2018 年底欲完成清算关闭处理,人员减员分流等。

张三曾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A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第2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向A公司及张三送达。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在双方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前19天在未征求劳动者意见的前提下,单方作出《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随后张三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A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应与张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A公司提出的单位重大经营困难、连续五年亏损,已被上级公司列为特困企业,上级公司被国资委列为特困企业等问题,上述情况并不是A公司可以提出违法终止合同的法定条件。故A公司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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