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晋安
共创和谐晋安
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
公园、小区内
随处可见小猫小狗们活泼可爱的身影
各位“铲屎官”们
不仅要防止宠物误伤他人
还要担心小可爱们会否身陷险境
当你的爱车撞伤他的爱犬
要如何处理?
赔偿责任又由谁来承担?
让我们通过本期案例
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定的吧!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郑某在小区内部道路驾驶车辆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刮蹭小狗致伤,其行为与黄某某的财产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某在小区公共场所遛狗时未拴牵引绳,未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其对狗受伤结果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晋安法院认定郑某承担70%责任,黄某自行承担30%责任。
文明养犬,不仅是改善小区环境、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的需要,也彰显了一座城市的人居品质和文明程度。《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动物防疫法》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亦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牵引。因此广大群众在饲养宠物过程中,应当注意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争当文明饲养人,避免宠物遭受不必要的伤害,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文明驾驶,是广大市民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在城市道路、小区公共区域等人流密集的地方驾驶车辆时应当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事故。特别是遇到路上有宠物时,车主们更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否则应视情况承担不同程度的侵权责任。若饲养人采取了牵引措施,则驾驶人无论是否违规行驶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饲养人未按规定牵引宠物,而驾驶人也存在违规行驶的情况,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分担;若饲养人未按规定牵引宠物,但驾驶人属于正常依法行驶,也能举证证明自身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则损害后果均由饲养人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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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晋安区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