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劳动合同要注意的十大细节:注意,签署劳动合同这些陷阱千万别踩

时间:2023-12-05 18:42:06/人气:396 ℃

新员工入职,涉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录用条件的相关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如何制定条款才能防范风险?

今天我们主要针对这个问题进行重点解读,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录用条件等内容。

录用条件的注意事项

▌ 入职管理主要涉及以下文件

(1)招聘信息的发布

(2)应聘信息的填写

▌ 具体包含以下方面

(1)诚实告知 —— 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学历、工作经验等

Q: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学历和工作履历存在造假的情况,超过试用期后,是否还可以此为由进行解除?

A:该问题颇具争议。以2022-2-2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实施为节点,在该日期前出现的劳动争议往往以不能解除为结论;

该节点之后的劳动争议,参考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该问题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没一个标准答案。

(2)专业资质 —— 从业资格证书、等级证书

1、应当作为入职必备条件写明

2、应当在入职前向劳动者告知

(3)合规要求 —— 离职证明、社保缴纳

1、应当作为入职必备条件写明

2、应当在入职前向劳动者告知

(4)考核标准 —— 明确、客观

1、考核标准要明确、客观、合理

2、避免随意性、避免主观性

*实践中大量的案例都是因为用人单位在考核标准上出现问题而承担不利后果

注意:诚信要求,也是有边界的,例如婚姻状况、是否怀孕属于个人隐私。避免就业歧视。

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

▌ 重大误区:

1、劳动合同可签可不签;

2、提供者不思量,签订者不阅读;

3、签订后不保留。

▌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解读:签订主体要明确,信息要完整。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解读:合同中可体现的相应条款,如“其他: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三)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一定要做到有头有尾、有始有终

试用期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违法约定试用期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Q:劳动者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 工资差额及赔偿金,如何处理?

A:有两种情况,又赔又补和只赔不补。

又赔又补

【参考依据】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意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第八十三条承担法律责任;工资差额和赔偿金两项请求性质不同,互相不可替代。

只赔不补

【参考依据】浙江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2015.9)按照八十三条支付赔偿金,但无需补足超过期间的工资差额。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包含工种、岗位、职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等;工作地点设置不宜过窄,不宜过宽。这里主要的风险点在于,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合同中可体现的相应条款:

劳动合同中,有对调岗进行约定的条款;

劳动合同中,有对工作地点进行约定的条款。

但以下这样的约定不可取:

1、“用人单位有权利根据自身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应当服从。”

2、将岗位模糊化、笼统化,利用“大岗位”剥夺了劳动者确定岗位的权利。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这里涉及到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 (2)综合工时 (3)不定时工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满足上述内容,先保证形式上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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