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有网瘾的孩子长大后都怎么样?这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时间:2024-06-13 18:07:29/人气:395 ℃

近日,有网友上传了一段视频,视频中录下了一段一个小孩凄惨凌厉撕心裂肺的哭叫声(原博主视频已删/被删)。据描述,视频拍摄地点为临沂网瘾戒治中心的13号室室外。

之后临沂官方回应“网瘾中心传小孩哭叫”事件,实为该院病区接收的一位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的8岁患儿,而网瘾中心(业务)早已于2年前关停(包括13号室)。同时也有网友发微博支持此官方说法。

而上传视频的博主则在评论区反驳此说法。称临沂网戒中心只是改头换面,实质未变。该网友三年前曾在此网戒中心接受过网瘾戒除治疗。

而具体为何,暂时只能等待进一步消息。


这次事件让本已沉寂许久的临沂网戒中心又一次出现在公众的视线中。而临沂网戒中心曾经因为杨永信的电击疗法而备受关注,杨永信和他的临沂网戒中心在09年上过两次央视专访,《网瘾背后》和《网瘾之戒》(有兴趣的可以去B站看),同年9月,卫生部叫停电击治网瘾,称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

之后就杨永信和网戒中心就淡出了公众视野。

到2016年,一篇文章《杨永信,一个恶魔还在逍遥法外》,使得杨永信又火了一阵,然后同样又再次淡出公众视野。知道此次的“网瘾中心传小孩哭叫”事件。

杨永信与网戒中心之所以备受舆论指责,是因为在那传说中的13号室内进行的所谓的网瘾少年灵魂改造。

杨永信通过电刺激造成的痛苦,让那些被送进13号室的所谓的网瘾少年在痛苦面前屈服,从而改变网瘾少年的言行。

虽然在09年卫生部叫停电击治网瘾后,杨永信终于把那台9年前(2000年)就已经没有生产许可证同时也被市场淘汰的的DX-IIA电休克治疗仪改成了低频脉冲电子治疗仪。但两者均属于通过电刺激的方式,给人体造成不适。

尽管很多时候,那些“网瘾少年”的这种屈服是表面的,但是又有谁在乎呢?

而另外那些杨永信的卫道士们,又是否仅仅是产生了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呢?

请记住,孩子们都是人。暴力式的网瘾戒治方式,戒掉的不是孩子们的网瘾,而是他们的人格。(来源:天涯论坛《戒的是网瘾,还是人格?》)

虽然杨永信和他的网戒中心备受瞩目,但临沂网戒中心并不是全国唯一一家网戒中心。如果横向对比一下的话,可能还会发现杨永信的网戒中心已经是非常人道了(至少表面上是)。

在《网瘾背后》节目中,杨永信在谈及自己所受的委屈时,不禁黯然泪下,连45度角仰望天空都无法阻止泪水的滑落,简直是感动自己十大人物之一。

就在此次“网瘾中心传小孩哭叫”事件的前一周,也就是10月16日。18岁男孩戒网瘾身亡案,在历时一年零两个月左右后,终于开庭审理。

戒网瘾身亡的少年名叫李傲,男,18岁,阜阳市临泉县人。于2017年8月3日被送至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山镇兴岗村的“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白山镇教学点”戒除网瘾。然而,仅仅两天不到48小时,这名少年就被这所学校戒除了生命……

据报道,去年8月5日18时59分,庐江县公安局接到县中医院报警,称合肥正能学校白山镇教学点有个学生因站军姿晕倒,被送到该院急救中心后不治身亡。

然而经法医检查,李傲遗体上有多达二十多处外伤及一些内伤,后经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了少年命丧学校的真相。

去年8月2日,该教学点的负责人罗某和同伙一起,到阜阳市临泉县与李傲的父母见面并签订协议,之后于第二天下午将李傲强行带回学校。因李傲不服从命令想回家,罗某就让同伙将李傲关入禁闭室,并将李某的双******在禁闭室的窗户栅栏上,由四人轮班看守。期间看守人员不给李傲休息,限制李傲的饮食(甚至包括喝水),而且还对李傲进行殴打。(这就算是成年人也难以承受啊)

直到8月5日下午5点左右,看守教官孙某发现李傲身体异常,口吐白沫,这才将李傲送至庐江县中医院抢救。然而,李傲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庭审中,检方认为罗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以及非法拘禁罪(期间还有拘禁过其他学生),应追究刑事责任。而面对指控,罗某等人均表示认罪忏悔。

法院表示将择日对该案件进行宣判。(案件资料来源于新闻报道)


虽然09年后电击疗法被叫停,而其他各种疗法百花齐放,然而只有一点一直没变。那就是都会对所谓的”网瘾少年“们带来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

此外还有:

2007年,重庆发生网瘾少年不堪教官虐打,3次自杀跳楼自残事件;2008年,广东一训练营教官对戒网少年实行殴打、禁止喝水等惩罚方式,造成少年肾 衰竭;2009年,广西15岁少年邓森山被送入“南宁起航训练营”戒治网瘾,被4名教官殴打体罚致死;2011年,广州少年小俊因没有听话进入网戒中心活 动室,遭暴力对待致胳膊骨折;2014年,河南两少女在戒网瘾学校被强制加训“前倒、后倒”达三个多小时,导致一死一伤;同年,14岁网瘾少年小涛,因偷 吃饼干,双手被网戒中心教官用军用背带捆绑着吊在单杠上,最终导致8个指头关节处皮肤缺血性深度坏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治疗机构监管存空白 谁来终结网瘾戒治乱象》

因为,你如果打开百度随便那么一搜:

依然还是满满的戒网瘾学校。特别是百度搜索的第一页,竟然全都是戒网瘾学校,虽然有所谓的温馨提示,词条也没有标注广告。那么,这些网瘾学校全部都是靠自己SEO搜索引擎优化,才排到首页的吗?权重甚至还超过了第二页的一些百科类词条?


然而,所谓的网瘾,到底是不是网瘾呢?

网络成瘾(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IAD) 这个名词最初是美国的精神科医生伊万·戈登伯格(Ivan Goldberg)想拿美国精神疾病诊断手册(DSM-IV)开涮,因为酗酒、赌博成瘾等"行为障碍"缺乏生理基础而编造出的概念。 通过比照病态赌博的定义,他编造了"手指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作出敲打键盘的动作"等7条诊断标准,声称自己发现了"网瘾"这种精神疾病。戈登伯格对网络成瘾的定义被媒体广泛报道后,使得网瘾是否应该被归为一种精神错乱而有所争议。后来戈登伯格已经声明该假设只是在一个社区论坛里当成玩笑提出的,是自己的恶搞。在1997年他曾对《纽约客》周刊表示:“如果你把成瘾概念扩大到人的每一种行为,你会发现人们读书会成瘾,跑步会成瘾,与人交往也会成瘾。”(来源:网易另一面《网瘾:被杜撰的精神病》)

国家卫计委也曾在2014年明确表示:

我国目前仍未批准任何一家医疗机构专门治疗网瘾,现在也没有明确地将网瘾作为独立的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而2018年那条让很多人“欢呼”的《“世界卫生组织(WHO)今年初决定将游戏成瘾列入精神疾病,相关规定将自19日起生效》这条新闻

事实上,报道中所引用的内容也是出自于6月18日公示的ICD-11草案,目前仍处于公开资讯及商议的阶段。这一草案要在明年5月的世卫组织大会上由会员国批准才有机会得到确认,即使通过,生效也需等到2022年。根据目前海外学者对其的反应,关于游戏成瘾的草案,很有可能被驳回。(来源:虎嗅网)

也就是当网瘾是不是网瘾都还没有定论的时候,国内的网瘾治疗机构就已经红红火火发展十几年了。即使是这些所谓的网瘾戒除机构绝大多数都是不正规的,即使这些机构中多多少少都出现了过度行为甚至造成恶性案件的事例,也依然无法挡住这些机构发展的步伐。

这些机构即使不合规、即使受到舆论抨击、即使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依然为了“网瘾少年”们费心费力,是因为爱吗?

另外,不少的网戒机构都开始扩展经营范围,以前是戒网瘾,现在是什么都能戒

恐怕都是为了那半年好几万的学费吧?

也有观点表示,网瘾即使没有被列入疾病范畴,对网戒机构也是有好处的,因为“不是病的话就不需要诊断标准”,一个人有没有“网瘾”,全在医生和父母的一念之间。

而正如“网瘾”这个名词的提出者所说:

如果你把成瘾概念扩大到人的每一种行为,你会发现人们读书会成瘾,跑步会成瘾,与人交往也会成瘾。

那要不要把那些书呆子、运动员、社交达人等,都抓进去电击一下呢

不过也有网友反驳

但又有谁关心过,是谁任由一个孩子恣意发展成网瘾孩子的呢?

然而,有一个核心的问题一直没有被讨论到,比如拿游戏和学习来说,那就是“学生是因为玩了游戏而不想学习呢?还是因为不想学习而去玩游戏呢?”这是个何为因何为果的问题。必须要承认的一点是,过度沉迷游戏的确不利学习。但这一点也成为了差不多整个社会都把学生的不想学习和学不好甩锅到游戏身上。然而,在电子游戏还没出来的那个年代,难道就真的是全国人人爱学习,学霸遍地走吗?对于很多不想学习和学不好的学生来说,“做什么都可以,只要不学习就行”,游戏只不过是“什么都可以”中的一个选择而已。就算没有游戏,我还可以电视电影上山下水小说漫画逛街兜风发呆睡觉……是不是觉得很熟悉?这难道也都是游戏的锅了吗?那么,至于学生为什么不想学习或学不好的真正原因,那些社会大众是真的不知道呢?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甩锅给游戏?把什么都甩锅给其他的人事物,难道不就是一种逃避自身责任的做法吗?但不得不说,逃避,虽可耻,但有用。(来源:《13岁网游少年之死,为何又是游戏的锅?》)

游戏与网瘾,两者之间何其相似。


本来呢,这篇文章应该是到此为止了。

不过我在查阅“临沂回应网瘾中心传小孩哭叫”事件的相关新闻时,无意发现了一家网戒机构,

济南的网戒中心,关键词都踩到临沂来了。

而且还是“卫计委批准”的青少年网瘾戒断医学中心。

如前文,卫计委于2014年还表示过“我国目前仍未批准任何一家医疗机构专门治疗网瘾”,难道现在开始批准了吗?

于是我就查了查这个所谓的网戒中心。

首先,这个“济南远大脑康医院”是真实存在的,其前身是“济南中医精神专科医院”。而在戒瘾这一块,除了网瘾,还包括酒瘾、毒瘾等。卫计委和工商网站可以查到该医院以及一些执业医生的信息。

不过通过搜索结果和工商信息,我隐隐觉得,这不会是一家莆田系医院吧……

首先是搜索结果,该医院在百度上的信息简直多如牛毛

还有各种软文,特别是“连日来,记者随机采访了同一个人”……

然后是工商信息

不过目前只能看出这是家私立医院,暂无法证明是所谓的“莆田系”。

下面这张图是医院主体的官网

下面这张图则是网瘾戒断的页面

两者在域名上不同,咨询电话也不同,不过留的地址相同,页面风格相同,动不动就弹窗咨询的风格也相同。

我查了下两个域名的信息

虽然没有查到直接的注册商信息,不过可以看到两个域名的注册间隔只有3天,且网站的信息均一致。大概率上这个网瘾戒除是这家医院的其中一个科室。

继续往下看,可以看到该院的招聘信息

首先是去年的两条招聘信息引起了我的注意,就是那个电话/新媒体/网络咨询医生。我们在网上查找医疗信息的时候,有不少网站可以提供医生在线问诊,或者医生问答,但网络上那些的医生的回答,有时候会让人觉得“很虚”。那么是招聘的问题吗?点进详情可以看到

招的是为“患者剖析病情,分析病因病机的医生”,但在任职资格上,却只要有计算机、市场营销、微商和淘宝等相关工作经验者就可以优先考虑,而且如果从事过销售行业还可以无专业限制。

看到这个,慌不慌?还敢相信网上的那些医疗咨询吗?

然后是今年一些新的招聘信息,比如这个

曾几何时,搜索引擎(包括百度、360)医疗广告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而如今应该又在闷声发大财了吧。

而百度上关于这家医院的信息都没有广告标识(也许我没踩准关键词),所以有可能目前还只停留在搜索引擎优化上吧。

由于之前在广告上有看到“物理治疗,神经修复”的字眼,想着这会不会是直接在大脑上做手术……

然后又看到招聘信息中有脑科医生的职位,就特别关注了一下

这一看,简直是最简单的招聘信息,“有相关工作经验,具体可以面议”……

这是因为懒得写要求,还是自己也不知道这个岗位需要什么样的人呢?

作为对比,我找了该医院的另一份招聘信息,招的是神经外科医生。

要求算比较详细了,那么就没理由一份招聘要求得这么详细,另一份(只有那一份)相似招聘却没写具体要求。

我找了其他家医院的脑科医生招聘信息做对比。

所以,这让我好奇的是,该医院的这个脑科医生的职位,具体是做什么的?(由于该医院也涉及其他精神类疾病,因此暂不能断定这个脑科医生的职位是负责网瘾戒除这个业务的。)

其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这两条处罚说明,给你看病的医生可能并没有执业资格(也有其他可能)……而且是半年内两起。

第一个是广告合同纠纷,就是该医院在医疗广告审查的有效期限外投放医疗广告

投放时间为11个月,合同总额为7021869元(刚开始我还以为是70万,不知道搜索引擎的竞价要花多少钱),平均每个月的电视广告支出就达64万左右,平均到每天就是2.1万元。也就是平均每天要从所有患者身上收取2.1万元才能抹平电视广告这方面的支出……

第二个是人身自由权纠纷,直接引用该案二审的结论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精神专科医院在原告杜连水非自愿的情况下,将其收治入院、留院治疗,并拒绝原告杜连水与家属通电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杜连水的人身自由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简单来说,该案就是当事人“涉嫌精神病”,然后被亲属送到该医院。虽然根据医院的记录,当事人有精神病的行为迹象,但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此该医院强制收容治疗当事人,并禁止当事人与外界联系,是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

前段时间也有个大学生“被精神病”强制送院治疗的新闻。

这个网戒中心最让我感兴趣的是这个“21天彻底戒断”的宣传。

多数人应该都知道由于每个人的体质性格等的不同,在习惯养成/废除或是药物疗效方面均多多少少会有些差异。那么这个精确到天的21天是怎么来的?是平均需要21天,还是说最长只需要21天?

说到“21天”,倒是想起了那个“21天效应”,大意是说一个行为只要坚持21天,就会养成习惯。难道这个网戒中心是根据这个效应来进行戒断指导的吗?

但是,这个“21天效应”的说法本身又是否有根据呢?

关于习惯的传说,最著名的当然就是“形成或改变一个习惯只需要21天”。这句话常被认为是出自美国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可是从来就没有人找到过出处(詹姆斯:“我才没有说过这句名言呢!”)。另一个可能的出处,是美国的一位整容医生麦斯威尔•莫尔茨(Maxwell Maltz)的一本书Psycho-cybernetics,书里面写到,莫尔茨观察整容后的人,发现他们平均需要21天来习惯他们的新脸孔,而截肢病人具有的“幻肢”体验往往需要21天才消退。需要注意的是,习惯某物与形成一个习惯是不一样的,也许这两个概念在传播的过程中发生了混淆,才有了今天的这个说法。(来源:果壳网《养成一个习惯需要多久》)

难道这个网戒中心,不是靠“戒”而是靠“截”吗……

该文章还引用了伦敦大学学院的健康心理学家费莉帕・勒理(Phillippa Lally)及其同事所做的一个实验,

实验招募了96名参与者,让他们每天重复一项与健康相关的活动,持续84天,看有多少人可以形成习惯。参与者可以选择晚饭餐前做50个仰卧起坐、早餐后散步10分钟或者饭前做15分钟的运动。因为每天重复的内容是参与者自己选择的,所以研究者认为这些行为对他们而言是有内在激励作用的,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的外在激励。(来源:果壳网《养成一个习惯需要多久》)

最终实验结果表明

1.平均养成一个习惯需要66天,其中最短的18天,最长的可能需要254天。

2.行为本身的难度会影响习惯养成的时间,有难度的行为需要我们付出额外的努力。

3.短暂的间断不会影响习惯的养成,但长时间的间断则会。

当然,对于网戒中心来说,除了内在激励,肯定还会存在外在激励(或惩罚),理论上确实是可用进一步压缩习惯养成的时间。

但是,真的每个网瘾少年都可以控制在21天内吗,真的可以不使用任何会让孩子受到身体或精神伤害的方法吗?是否存在虚假广告可能?

万一不幸得病了,咱去正规医院治疗。这本是不必申说的常识,可是,这些“高人”们往往是营销高手,夸大疗效,巧舌如簧,三说两说,家长动心了。而正规的医院,表述往往是平实的,难治就说难治,谁也不敢拍胸脯。医疗本身也很少能立竿见影。这边治两天没效果,那边一个劲忽悠,家长可能就要上当。一旦出事,追悔莫及。

通过百度搜索,发现仅有该医院这一家有使用“卫计委批准”字样。

全都是同一家。那么卫计委到底有没有批准过?又是哪个卫计委批准的?

虽然软文上一会儿国家卫计委,一会儿山东省卫计委,但综合来看,应该是山东省卫计委批准的。(如果该类审批权限下放在省级,那这么描述其实也没什么问题。)

那最后的问题就是,这个“卫计委批准”的范围到底有多大,是否有包括网瘾戒断?

我国目前仍未批准任何一家医疗机构专门治疗网瘾。

该医院是否属于上述的“专门治疗网瘾”的医疗机构?这个目前暂时不知道怎么查……希望有业内人士指点一下。

如果一个虚假医疗广告在互联网上如此铺天盖地地宣传,不知会坑了多少家长,更不知道还会坑了多少孩子……


最后,大家可以关注一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此条例于2014年纳入立法计划,16年9月公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17 年1月公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并于今年5月份纳入研讨。

在条例的第四章“预防与干预”中,《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删除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中小学校配备专门教师或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增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教育或服务。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出台网络成瘾的本土化预测和诊断测评系统,制定诊断、治疗规范。

被删除的这一点曾在当时被解读为“为网戒中心的合法性提供背书”。

同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中增加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虐待、胁迫等非法手段从事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活动,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还增加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虐待、胁迫等非法手段从事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活动,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条例全文还删除了“成瘾”这个表述。

这一前一后,一退一进,意义重大。

希望这个条例尽快实施,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那些所谓的“网瘾”少年的权益。

我看得出来,你已经开始认识到未来世界的模样。但最终,你不仅会理解它,还会接受它,欢迎它,成为它的一部分。——皮卡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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