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有宅基地转回农村的条件,父母在农村留下的宅基地和农田的归属权该怎么办

时间:2024-01-16 23:45:07/人气:136 ℃

小强是一名中学教师,为了工作和生活方便,前几年把自己的户籍从农村转到了城里,变成了非农业户口。在农村老家,小强是家中独子,父母一直生活在村里,有自己的宅基地房屋和承包地。就在这两年,小强父母因病相继离世。

前不久小强接到村里通知,以小强一家在农村已没有农业户口人员为由,决定收回小强父母留下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分配给村里有需要的人口。

难道从农村走出来的小强真的不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房屋和农田?村里的决定是否合理?

我们今天就以这个案例来说明一下:非农业户口子女,面对农村父母遗留下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权属问题上应该是怎样的。

在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是具有农村户籍的村集体成员所无偿分配的,也就是说你想在农村某一个村子里无偿分配到宅基地和承包地,一是你需要是非农业户口,二是你必须是村集体的一名成员。达不到这两个条件的,是没有资格获得村里无偿分配的这些福利性生产、生活资料的。因此,这也是小强父母所在村集体为什么在小强父母离世后,决定收回他们家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原因。既然这样说,村里收回小强父母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做法就是对的吗?

这里我们还需要解释一个问题:那就是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权属问题。

我国最新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指出:

“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的,而我们分配得到的只是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如果说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继承”对象的权属性质指的是所有权,拥有所有权的东西才能被继承,因而不仅案例中小强不能继承他父母留下的宅基地和土地,就连在村里生活的其他子女同样也不能说继承这些土地。

也就是说,我们在农村生活,我们分配得到的宅基地也好,承包地农田也罢,我们得到的只是有效期内的使用权,而所有权一直是村集体的。因此,不管户籍性质是怎样,这些土地的所有权自始至终都不在我们个人手里,因此不只是案例中的小强,就连正在经营使用农村土地的村集体的某一位成员都没有对宅基地、承包地的所有权

我们再回到案例说一说使用权,小强能不能获得父母留下宅基地和农田的使用权呢?

先说宅基地。

说起农村宅基地就不得不提到宅基地上的房屋。虽说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村民只是拥有使用权,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则是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典相关精神,我国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房屋所有者对房屋拥有绝对的所有权,任谁都不能侵害。

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被继承人不管身份如何,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被继承人农村的房屋都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使用的。按照农村“房地一体”和“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在继承农村房屋后也会相应获得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是农村宅基地不能脱离房屋被单独继承。而且继承得来的房屋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小强面对父母留下来的宅基地,如果房屋还在,是可以通过继承房屋来获得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并且可以按照相关程序把父母留下来的房屋过户确权到自己名下。不过对于小强继承来的房屋,小强是不可以把老房子推倒再翻建或扩建的,只是可以加固和修缮维护它,尽可能延长老房的寿命。根据规定,一旦房屋自然倒塌掉或其他原因自然灭失,小强在失去继承的老房的同时,也将会失去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此时村集体要收回这处宅基地是合理合法的。

因此,如果小强父母的房屋还在,村集体要收回小强父母的宅基地的做法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在得不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小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可是如果小强父母的房屋已经灭失,那村集体收回小强父母的宅基地的决定则是正确的、合法的。

再说承包地。

我国的农村承包地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单位的,而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家庭户所承包经营的土地,不管户内成员如何变动,只要农户里还有成员存在,那这个家庭承包单元就存在,在承包期内对于承包的土地就不会变动。

比如案例中,小强户口已经出去,如果小强父母还有一人健在,他们家承包的土地,在这一承包期内就不会改变(注:目前我国这一轮土地承包属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承包到期时间大致是2027年,不过前不久国家已经确定将第二轮土地承包再延期三十年,那么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也就是在2057年左右,因此,这么长一段时间,只要户内还有成员,家庭内承包的土地在2057年之前就不会有较大的变动)。

但是目前小强父母都相继离世,小强也已不是村里的户口,那么他们家承包的土地会怎样呢?

刚才提到,只要家庭户内还有成员,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就不会改变。但是小强父母离世、小强也不再是村里的户口,因此小强家户内成员都不存在了,导致承包方主体资格自然消失,承包合同主体也就不存在了,导致承包合同因无法继续履行而自动终止。因此在此情况下,村里收回小强家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合理合法的。不过我国土地承包法还规定通过土地承包获得的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也就是说,小强可以继承父母承包经营土地所获得的收益。

但是,除了家庭承包,还有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个人或单位承包,对于这两类情况,我国的土地承包法有另外的规定:林地承包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继承人是可以继续承包经营的,并且继承人还可以继承承包收益。

因此,回到案例中,如果父母承包的还有林地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经营的土地,小强是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经营权的,而且父母之前所获得承包收益也是可以继承的。不过,如果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小强到时很可能将失去这些土地,因为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的。

综上所述:

1.在小强目前这种境况下,小强父母如果在农村留有老房,小强则是可以通过继承父母老房而获得农村老家宅基地的使用权。此时如果村集体以通过强拆收回老宅基地的做法是错误的;

如果老房已不再,那小强就失去了继承使用宅基地的资格,村集体此时收回老宅合乎情理。

2.对于承包的土地,如果是家庭承包的耕地,因小强家承包主体消失,村委收回承包经营权是合理的;

如果是承包的林地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经营的土地,那小强在承包期内是可以继承的。

不管是哪种形式承包土地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收益是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小强则是可以继承获得的。

对于此案例,你有什么要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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