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农民合同工就不可能有视同缴费年限。原因是这样的:
1986年10月,我们国家开始在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要求企业对新进的工人,临时工,季节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
以前的时候,我们进入国有企业的都是固定工,临时工。其实就是通过这个方式,放开了国有企业的用工,允许农民也可以通过以合同工方式进入国有企业工作了,不一定非要是城镇非农业户口。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
允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才出现了农民合同工。
根据这个规定签订合同,用人单位要给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其实,他就是我们职工养老保险的前身。当时企业缴纳15%,职工个人缴纳3%。不过虽然是这样,并没有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后来建立职工个人账户的步骤叫做统账结合,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方式。
实现统账结合的时间各地并不统一,一般是1996年之前。这个时间有什么重要性呢?
对于在统账结合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由于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可发,所以国家规定了过渡性养老金作为补偿。过渡性养老金一般是有个省级部门确定,过渡系数是1%到1.4%,跟社会平均工资挂钩。
我们的视同缴费年限,一般指的是国有企业固定工身份在我们国家1991年要求全面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连续工龄,没有参加养老保险交费,但视同为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所以,农民合同工虽然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是他们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方式是一样的,一般不会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