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园核桃树被砍:农民想讨个说法为啥这么难

时间:2024-02-28 11:46:16/人气:451 ℃

近日,河南科技报新闻热线接到方城县承包该县柳河乡上王庄村瓦窑沟村民组荒山的王运秀女士的投诉电话,称自己有七八年树龄的核桃树被人故意毁坏27棵,至今未能妥善解决。报社立即派记者奔赴方城县,对毁树事件进行调查。

被锯倒的核桃树(图片由投诉人王运秀提供)。

在瓦窑沟村民组的小栗坡上被毁核桃树的现场,王运秀向记者介绍了情况:

2010年3月,王运秀与瓦窑沟村民组签订了承包35亩荒坡地的合同,租期50年,一次性将承包款2万元付给村民组长。当年,王运秀投资30余万元,对荒山坡地进行了平整改造,并于当年春栽种了1500余棵“8518”矮化优质核桃树。5年过去了,核桃树长势喜人,2014年核桃树结果每棵的收益就有50余元;2015年核桃树结果平均每棵在10公斤(湿果)以上,按每公斤10元的市场批发价,每棵树收益达到100元;今年将进入盛果期。2016年1月28日,瓦窑沟村民组村民耿某夫妇以没拿到承包费为由,趁看护人下山买东西之机,跑到山坡地,用手锯一连锯倒26棵核桃树,还连根拔起一棵,直到看护人来到才制止了耿某的毁树行为。

案件发生后,王运秀立即报案,方城县林业公安分局干警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并询问了耿某夫妇,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随后,方城县林业公安分局委托方城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以下简称价格鉴定中心)对被毁核桃树的损失进行鉴定,但价格鉴定中心迟迟未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因为此结论不出,导致林业公安分局对案件无法进行下去。王运秀一气之下,于5月3日通过方城县纪检委信访部门投诉价格鉴定中心有怠(赖)政行为,纪检部门受理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督查,价格鉴定中心于5月17日做出了“价格认定结论书”,以成本法对27棵胸径5~11厘米的核桃树的价格认定为2640元,并通知王运秀签字认可。王运秀看到价格认定结论书后,非常吃惊与不解,拒绝签字与认可。

王运秀还告诉记者,她在与价格鉴定中心交涉过程中,其负责人称之所以采用成本法,是依据林业公安分局提供的“技术报告”,此时王运秀才得知,由林业工程师马某等人做出的“技术报告”中,对核桃树的树龄认定为6年(其中含1年苗龄期),价格鉴定中心正是依据核桃树的树龄确定核桃树处于苗期,才确定采用成本法。

几个月前被锯倒的27棵核桃树,与这棵挂满果实的核桃树是同时栽下的。

王运秀认为,按照培育树苗的程序,砧木1年,嫁接1年,栽种时候的树苗应该为第3年。被毁核桃树是2010年春季栽的,到2016年1月,时间已有近6年,加上育苗期的2年,树龄应该是8年。因此,她推断林业工程师所做“技术报告”中对树龄的认定是有问题的。再者,被毁核桃树是矮化品种“8518”,5年即可进入盛果期,亩产过千斤。被毁核桃树树龄为6年,已经进入盛果期,怎么能按老办法,认定核桃树为苗期?显然是价格鉴定中心对她到县纪检委投诉他们有怠(赖)政行为伺机打击报复,故意采用成本法,压低认定价格。同时,王运秀对认定结果不服的理由还有一条,“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没有列举成本费用的清单,对2640元这个数据的来源不解。

“说不定就是他们随便写的一个数字。”王运秀气愤地说,“我整理山地投资的30多万元,就不是成本?又管理栽培这么多年,一棵树还不值100元?谁能认可?”

王运秀还说,她获悉“技术报告”中关于树龄信息之后,曾找到林业工程师马某提出质疑,马某回应,他们提供的“技术报告”,只是作为参考,并不能作为最后结论。她对此解释,也非常不满。

“你给价格认定中心提供的是依据,他林业工程师能因为不是最后结论不负责任吗?”王运秀的语气中充满了气恼与无奈,“俺辛辛苦苦承包荒山,国家政策也鼓励这么做,不光俺自己受益,实际上也改变了荒山环境,对公对私都是好事。现在有人故意破坏,俺受这么大的损失和冤屈,有关部门不光不给俺做主,还推诿扯皮,故意刁难。”

听了王运秀义愤、无奈的话,看着她憔悴而显得比实际年龄面老的样子,记者宽慰她说,你一定要相信党和政府,你第一次投诉到方城县纪委,马上就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了督查。下一步,你按照程序对“价格鉴定结论书”进行从新鉴定,有关部门肯定会认真查处。

王运秀在挂满果实的核桃树边。

5月25日上午,记者到方城县物价部门进行采访。

在门上挂有“接待室”的一个房间,记者向两位工作人员说明要找办公室负责人的来意,当他们知道记者的身份、并且是为了采访王运秀被毁核桃树案件的时候,声称领导都外出开会不在,负责该案件的经办人也被临时抽调到县里某项中心工作办公室,不在单位。记者经过反复解释之后,才有人打电话联系上负责该案件的负责人崔女士。

记者详细地向崔女士通报了王运秀提出的为什么采用成本法而不采用市场法或收益法的质疑,崔女士积极地做了解释:根据市场调查,虽然有果农提供了与被毁核桃树的大致价格(记者从王运秀那了解到,价格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曾到附近山上走访过果农,果农说胸径8厘米左右的核桃树价格应在300元~500元,这不包括移栽的人工费、运输费),但交易不活跃,所以不宜采取市场法;根据林业公安分局提供的“技术报告”,树龄为6年(其中含苗龄1年),核桃树应该属于产前期,也不宜采取收益法,因此采用了成本法。

崔女士还说,王运秀对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价格认定部门提出复核,重新鉴定。

崔女士为了证明此次鉴定采取成本法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林木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文件复印件。

随后,记者到方城县林业公安分局采访,见到了该局政委宋先生。记者说明来意后,宋政委积极联络办案人员,并表示,现在司法部门办案实行终身责任制,而且公开、透明,方城县林业公安分局一向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后来,宋政委还责成一位了解案情的******向记者说明情况。针对王运秀对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说,“价格鉴定结论书”出不来,公安部门无法确定案件性质,就不能继续办案。针对王运秀对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技术报告”不满问题,这位******表示,这不是林业公安部门所做的工作,而是委托有资质的林业工程师进行的。

当天,记者未能采访到主持此项“技术报告”的林业工程师马先生。返郑后,记者于5月26日上午打通了马先生的电话。记者通报了王运秀对“技术报告”中关于树龄6年(其中含苗龄1年)的说法有质疑之后,马先生说,林业工程师技术也有差异,我看的是6年,她如果不认可,可以找别的人鉴定;这个也不是最后结论,只提供给物价鉴定部门做参考。最后,马先生还建议王运秀可以找林业厅司法鉴定中心对被毁核桃树树龄重新鉴定。

价格鉴定中心提供的文件《林木价格认定规则》第三条明确指出:“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价格认证目的、价格类型、林木具体情况(树木的种类、用途、价格认定基准日所处生长阶段、完整程度、地理位置、土地因素等)及取得的相关资料等,选择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通过科学分析,综合确定价格认定结论。”

方城县林业工程师认定的被毁核桃树的树龄究竟是否准确,27棵“8518”矮化核桃树是不是处在产前期,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采取成本法究竟是不是“最适宜的方法”,针对以上有关问题,记者于5月26日上午电话咨询了中国农科院郑州果树研究所果树专家、本报专家顾问团成员冯义彬先生。

关于树龄问题,冯先生表示,王运秀计算树龄的方法应该合理,树龄应该在7年以上。即使树龄为6年,“8518”矮化核桃品种也不应该在产前期;该品种树苗定植后,第3年每棵结果会在2.5公斤以上,水肥条件好的地块每棵树结果可以达到5公斤,5年就可以进入盛果期;如果按盛果期,应适合效益法,以此计算,每棵核桃树每年可产10公斤核桃(湿果),目前批发价格为10元/公斤,每年即可收益100元,期限应该按照栽培该树的时间,即6年,每棵核桃树的总价格应是600元。

此结果与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所做的结论可谓悬殊巨大。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根据《林木价格认定规则》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选用成本法,应以价格认定基准日重新栽培与林木相类似的林木所投入的苗木成本、土地使用成本、水电化肥农药费、人工费、管理费、相关税费等正常客观成本费用以及正常的利润作为重置成本。”那么,价格鉴定中心以成本法所做的价格鉴定,是否对规定的成本费用全盘考虑了呢?能否提供一个科学、准确,令王运秀信服的费用清单呢?

事态如何进展,方城县有关方面如何积极解决这一案件,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河南科技报全媒体记者 尚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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