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网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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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237 ℃/2021-10-14 07:18:12

学籍管理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行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是教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一般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对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的处理,鉴定,考勤,纪律教育,奖励、处分。以及对学生毕业资格的审查等。下面小编为您分享了上海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网址查询,欢迎您的关注。

(一)上海中小学籍管理制度

一、招生和入学

1、公办小学、初中入学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的要求,本市公办小学、初中招生必须遵循免试、就近、对口入学就读的原则。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区县小学、初中阶段入学具体办法。

小学、初中学校对就近、对口入学的学生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选拔,不得办学科类的特色班、实验班。

2、民办(转制)小学、初中招生规定

学校不得录取无档案材料的学生。

二、借读

1、外省市户籍学生在本市借读有关规定

外省市户籍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确因需要在本市借读的,借读学生应具有本市临时户口或暂住户口证明,且在本市有亲属监护并保证负责其食宿和教育管理,由学生家长向在本市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就读。接受学校可对其进行文化考试,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

外省市借读学生在本市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缴纳借读费,小学每生每学期17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50元。在民办(转制)学校供读的按民办(转制)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三证(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齐全,按上面规定申请就学。

高中阶段原则上不予借读,初中临毕业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办理借读转学。

学校不得接受无档案学生。

持蓝印户口及居住证子女就学规定

1、持本市蓝印户口学生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的,以下简称《居住证》,下同)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有关规定

持本市蓝印户口学生及持有《居住证》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市常住户口同等待遇。有关转学及借读政策参照本市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规定。

2、持本市蓝印户口学生及持有《居住证》人员子女就读高中有关规定

持本市蓝印户口学生及持有《居住证》人员子女需要在本市就读高中,可向其蓝印户口及《居住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本市普通高中(包括民办、转制学校)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可接受蓝印户口学生及持有《居住证》人员子女转入学习。

高一第一学期及高三第二学期不予转学。

3、持本市蓝印户口学生及持有《居住证》人员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有关规定

持本市蓝印户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享受本市学生同等待遇。

持有《居住证》人员子女在其《居住证》有效期内报名参加本市中考,报考本市普通高中。

三、转学

1、本市公办中小学转学有关规定

本市范围内因全家户籍变迁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下同),向原校提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单”。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小学阶段直接向居住地附近学校)联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协调安排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一周。

高中阶段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困难的,经接受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且接受学校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户籍学生转往外省市,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证明,并由家长签收有关转学材料。本市户籍学生在外省市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须转入本市的,应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入学。接受学校可对其进行文化考试,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初中、高中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临毕业的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

学校不得接受无档案学生。

2、本市民办(转制)学校转学有关规定

本市民办(转制)学校转学,义务教育阶段按公办学校学生转学规定办理,高中一般不予转学。

四、随班就读学籍管理

凡是低视力、重听、轻度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学习障碍、言语和语言残疾、情绪和行为障碍、病孩等特殊儿童少年都可以纳入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学范围,但上述对象的界定,必须经过规范的检测和鉴定。低视力、重听、肢体残疾、学习障碍、言语和语言残疾、情绪和行为障碍、病孩等残疾儿童少年应由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测和鉴定。对其中轻度智力残疾儿童的确认尤其要慎重。

安排各类“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少年的随班就读,须经家长申请或同意,并由区、县“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核准,学校登记注册,方可正式确定为随班就读生、随班就读生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普通中小学都应当依法接受“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随班就读。

五、退学

1、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家长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1)长期患慢性疾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

(3)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而丧失学习能力者。

上述情况均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4)出国定居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满十六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如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让其退学,发给肄业证明。

3、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1)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累积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2)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六、休学和复学

1、关于申请休学的情况的规定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须由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生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须由家长持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2、关于学生休学期限的规定

休学时间,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高中学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部门有关证明,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可以继续休学。

3、关于学生复学的规定

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部门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

学生复学后,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4、在校高中生中途自费出国读书的学籍管理规定

凡本市全日制中学在读高中生中途自费出国读书,需在原校保留学籍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一年。保留期满,未能回校复学的,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凡擅自离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不办理休学手续的,按《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十章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见本文第六条第3条)处理。

(二)上海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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